《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被申請人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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