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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關于印發(fā)鶴山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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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府辦〔2017〕74號

關于印發(fā)鶴山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zhèn)政府、沙坪街道辦,市有關單位:

《鶴山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十五屆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鶴山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fā)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xiāng)困難群眾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江門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江府辦〔2015〕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群眾都能求助有門,并按規(guī)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tǒng)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民政局負責統(tǒng)籌開展、組織實施全市臨時救助工作,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負責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及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在執(zhí)法中發(fā)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市衛(wèi)生計生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要主動發(fā)現并及時核實轄區(qū)居民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五條  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負責臨時救助受理、調查、評議、公示和審核工作,核實救助人數,提出審核意見,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jiān)督。

各村(居)委會依法協助鎮(zhèn)政府(街道辦)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范圍

第六條  凡符合救助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證(居住證有效期6個月以上和居住滿半年以上)的非本市居民可以申請臨時救助。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

1.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各類意外事故,或者突發(fā)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養(yǎng)人員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

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fā)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市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條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

第八條  以下情況適用一般程序:

(一)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暫時基本生活困難的。

第九條  一般程序的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

(一)申請。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xiāng)居民家庭或個人可向所在地鎮(zhèn)政府(街道辦)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可委托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緊急情況時由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后再補辦申請手續(xù)。

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guī)定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填寫《鶴山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簽署《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核對授權書》;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查驗),對因不可抗力無法提供身份證明的,可通過便捷方法對其身份進行核實;

3.委托申請的,需提供《申請委托書》原件以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原件查驗);

4.因患危重疾病醫(yī)療費用支出導致生活困難申請臨時救助的,應提供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用結算單據、醫(yī)療救助或報銷結算單據;

5.因交通事故和人身傷害民事賠償原因申請臨時救助的,應出具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責任認定、人身傷害賠償處理結果等證明材料;

6.因火災事故等突發(fā)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申請臨時救助的,應提供公安消防機構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火災事故證明材料;

7.非本地戶籍申請人,需提供身份證以及居住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居住時間和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紀錄等資料復印件(原件查驗);

8.其他與臨時救助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審核。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的村(居)委會張榜公示3日,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民政局審批;公示有異議的,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應當進行重新調查核實,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三)審批。市民政局應當在收到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提交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并實施救助;不予批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在同一年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批準。

第十一條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的鎮(zhèn)政府(街道辦)和村(居)委會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二條  以下情況適用緊急程序:

(一)因突然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其他突發(fā)狀況時,家人無法聯系或不能給予及時支持,或雖有事故責任方,但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因突發(fā)重大疾病,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與家庭成員失去聯系),不及時接受治療可能導致身體殘疾或有生命危險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第十三條  對符合緊急程序情形的,申請人所在的鎮(zhèn)政府(街道辦)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提供的救助線索,均可受理。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實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guī)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xù),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鎮(zhèn)政府(街道辦)和村(居)委會進行為期1年的公示。

 

第四章  救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應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程度、種類等因素,合理劃定救助層次,實施分層分類救助。每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我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人均計。對個人救助金額不高于本市2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認定為小額救助,由市民政局委托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審批,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一)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fā)性意外事件、意外傷害,扣除各種賠償、保險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每人救助標準為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金額最高限額5000元。

(二)家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疾病,在扣除各種醫(y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y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扶后,因支出過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按當年社保定點醫(y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醫(yī)療收費票據,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金額最高限額20000元:

1.本市低保、特困供養(yǎng)人員、低收入家庭(指持有低收入家庭優(yōu)惠證的)對象個人住院(含江門市城鄉(xiāng)基本醫(yī)療保險規(guī)定的一類特定病種門診支出)自負醫(yī)療費用達到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自負費用70%的救助;其他對象個人住院(含江門市城鄉(xiāng)基本醫(yī)療保險規(guī)定的一類特定病種門診支出)自負醫(yī)療費用達到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自負費用40%的救助;

2.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其住院醫(y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金額達到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一次性給予自負費用30%的救助。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暫時生活困難的,給予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救助:

1.家庭成員中有老年人、殘疾人、重病人、有子女上學等因素,經各類救助幫扶后,連續(xù)3個月生活必需支出大于實際收入2倍以上,出現臨時性生活困難的;

2.因突然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fā)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在未獲得各種賠償、保險和救助期間,暫時無法得到幫扶,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3.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且未能得到賠償的;

4.其他有實際困難需要救助的。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或個人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申請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時間段因不同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或個人重復申請臨時救助,一年內不得超過兩次。同一申請中上述情況疊加的,可視家庭或個人生活困難程度,在疊加項最高救助限額之和的范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

第十六條  救助方式。

(一)發(fā)放臨時救助資金。全面實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fā)放,對經批準以發(fā)放臨時救助金方式的救助申請,應當于批準后的10個工作內,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fā)放到位。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fā)放現金。

(二)發(fā)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fā)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fā)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yī)療、教育、住房、就業(yè)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有關部門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fā)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yè)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及時轉介。

 

第五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七條  市、鎮(zhèn)(街)應當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將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tǒng)籌安排。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補助。

(二)本級財政預算。

(三)社會捐贈資金。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條  市民政局可將臨時救助的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一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yōu)勢,在對象發(fā)現、專業(yè)服務、發(fā)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二條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yōu)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市民政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錢款,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公共衛(wèi)生、社會安全等突發(fā)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股                                                                                  2018年1月2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