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代寧慧無照經營百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卷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案等4個商標侵權案公示如下:
處罰決定書編號 | 處罰決定書發(fā)文日期 | 案件名稱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罰款(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元) | 其它處罰 | 處罰依據 |
鶴市監(jiān)處〔2020〕20號 | 2020/2/28 | 代寧慧無照經營百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卷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案 | [個人]代寧慧 | 經查證:當事人從2019年9月25日開始,在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鶴山市共和鎮(zhèn)鶴翔東路與和順路交匯處時代春樹里2期建筑工地生活區(qū)內經營百貨和卷煙零售。經營期間,當事人從一名中年男子處以7500元購進芙蓉王(硬)3.6條、雙喜(硬經典)7.7條、雙喜(軟經典)6條、雙喜(軟藍紅玫王)4條、玉溪(軟)4條、黃鶴樓(軟藍)2.7條、利群(硬新版)2.8條,南京(硬紅)2條、紅塔山(硬經典)10.2條、紅塔山(硬經典100)4.4條、云煙(硬紫)4.5條、雙喜(硬金五葉神)3.5條、雙喜(硬經典1906)2.7條、白沙(硬精品二代)2.4條、白沙(硬精品)3條、牡丹(軟)3.8條、中華(硬)1.9條等17個品種共計69.2條卷煙,分別以芙蓉王(硬)250元/條、雙喜(硬經典)120元/條、雙喜(軟經典)100元/條、雙喜(軟藍紅玫王)120元/條、玉溪(軟)230元/條、黃鶴樓(軟藍)190元/條、利群(硬新版)140元/條,南京(硬紅)120元/條、紅塔山(硬經典)75元/條、紅塔山(硬經典100)100元/條、云煙(硬紫)100元/條、雙喜(硬金五葉神)120元/條、雙喜(硬經典1906)170元/條、白沙(硬精品二代)110元/條、白沙(硬精品)84.8元/條、牡丹(軟)130元/條、中華(硬)450元/條的價格在店內銷售,上述卷煙貨值金額共計9370.4元。至2020年1月9日止,已售出了其中的0.5條雙喜(硬金五葉神),銷售金額共60元,扣除所售卷煙的購進價款50元,獲違法所得10元。 又查明,當事人在經營期間,從一名男子處以740元購進手套、紙巾等日用百貨,分別以1元至13元不等的價格在店內銷售,貨值金額共計937.5元。至2020年1月9日止,共銷售了手套25雙、紙巾80包、洗發(fā)液50包、洗衣粉20包,晾衣架25軋,打火機50個,銷售金額共852.5元,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676元,獲違法所得176.5元。 | 2 | 186 |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沒收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63.6條。 | 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依照《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
鶴市監(jiān)不處〔2020〕1號 | 2020/9/4 | 鶴山市宅梧鎮(zhèn)茶禾糖奶茶店(經營者:劉桂燦)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 [單位]鶴山市宅梧鎮(zhèn)茶禾糖奶茶店 | 2020年6月9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投訴人提供的線索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fā)現當事人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為查明事實,我局于當日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證:當事人從2020年5月20日開業(yè)截至案發(fā)日止,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店面正門懸掛印有“益和堂”字樣的招牌,在店內設置印有“益和堂”字樣的冰柜、產品外包裝,經營期間當事人一直使用“益和堂”字樣從事經營活動,由于當事人經營期間沒有建立銷售臺賬,經營期間的營業(yè)額無法確定。 經查,“益和堂”是注冊商標,注冊人:胡繼紅,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第43類):咖啡館;養(yǎng)老院;茶館;提供野營場地設施;日間托兒所(看孩子);餐館;酒吧服務;流動飲食供應;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注冊號:第23148222號,專用權期限: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 | 0 | 0 |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指,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經營時間短,主動去除店內的“益禾堂”字樣,未因質量受到消費者的投訴,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 |
鶴市監(jiān)處〔2020〕279號 | 2020/9/9 | 鶴山市桃源鎮(zhèn)休閑網吧涉嫌未經許可銷售卷煙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案 | [單位]鶴山市桃源鎮(zhèn)休閑網吧 | 經查證:被處罰人從2020年4月28日開始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銷售卷煙。經廣東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鑒別檢驗,被處罰人銷售的卷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被處罰人購進了“利群(硬新版)”卷煙1條,檢驗損耗1條,購進價格110元/條,銷售價格140元/條;“雙喜(硬經典1906)”卷煙1條,檢驗損耗0.5條,銷售了0.5條,購進價格80元/條,銷售價格170元/條,獲得利潤45元;“雙喜(硬金五葉神)”卷煙1條,檢驗損耗0.7條,銷售了0.3條,購進價格是80元/條,銷售價格120元/條,獲得利潤12元;“雙喜(軟)”卷煙1條,檢驗損耗0.9條,銷售了0.1條,購進價格68元/條,銷售價格85元/條,獲得利潤1.7元;“雙喜(軟經典)”卷煙1條,檢驗損耗0.8條,銷售了0.2條,購進價格是75元/條,銷售價格100元/條,獲得利潤5元。故違法經營額合共615元,獲違法所得63.7元。 | 0 | 63.7 | 責令立即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責令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 | 參照《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
鶴市監(jiān)處〔2020〕262號 | 2020/8/12 | 鶴山市址山鎮(zhèn)茶居會奶茶店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案 | [單位]鶴山市址山鎮(zhèn)茶居會奶茶店 |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0年4月24日開業(yè)截至案發(fā)日止,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在門店懸掛1個“益禾堂”字樣的招牌,在店內設置1個印有“益禾堂”商標的顯示屏菜單、1個印有“益禾堂”商標的燈箱、4個印有“益禾堂”商標的菜單和4個印有“益禾堂”商標的煙灰缸,經營期間當事人一直使用 商標開展經營活動,經營期間當事人的營業(yè)額共計3萬元。 | 2 | 0 | 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指,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進行調查,如實交待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
鶴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相關稿件: